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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20年信息管理学院研究生复试方案

关键字: 会计,审计硕士,图书情报 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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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14号)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现就做好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复试工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复试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具体复试工作,同时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2.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成立复试专家组,下设若干复试小组;成立技术支持小组,对复试平台使用进行调试和培训,并及时解决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成立招生复试防疫工作小组,须按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面试小组的人员排查、场地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

二、复试工作

(一)复试资格要求

1.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与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招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相同,详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学院结合生源和招生名额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学院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及其他学术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复试要求相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的初试成绩须高于其报考专业A类国家初试成绩要求10分(如报考专业普通考生复试成绩不高于国家初试成绩要求10分的,则以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初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报考专业A类国家初试成绩要求5分。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并提前公布,参加复试人数与拟招生人数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数量不足专业可适当降低比例。

3.复试前,各学院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籍学历证明、成绩单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每个考生须签订《考生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二)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学院对软件平台的使用需要进行培训并模拟运行。复试预计在5月中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及安排在学院复试细则中公布。

2.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复试内容须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含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等)。因远程网络复试的特殊性,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和人才选拔需要,自行确定形式多样的笔试和面试,复试的具体形式、内容要公布在各学院复试细则中,复试科目及范围要以前期招生简章公布的内容和考生确认的信息为准。

3.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物流工程与管理、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以笔试为主,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学院确定并公布。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5.复试成绩满分为200分,综合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总合成。初试满分为500分的专业综合总成绩满分为700分,管理类联考专业综合总成绩满分为500分。复试成绩、政治思想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任一项考核成绩不合格(标准由学院或学科点自定)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三)复试工作实施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本学院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核后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细则。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一律无效。

2. 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应对本学院各学科复试小组的组织工作加以指导和监督,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该学科主要导师组成,学术型研究生复试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进行复试,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以学位种类或领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复试,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考核应侧重于知识应用能力考核。

3.复试小组负责实施对考生的身份识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但不对外公布。

4.学院自行安排场地开展复试工作的,需要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复试环节的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学院妥善保管不少于1年。在学校标准化考场开展复试工作的,由学校统一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保存工作。

三、调剂工作

1. 个别生源不足的专业,将依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接收调剂,所有调剂考生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收调剂。

3.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提出调剂申请,申请内容要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电话等信息,研招办统一发布调剂信息并下载调剂考生信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学院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调剂考生进入复试名单,不得简单以提交调剂志愿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发布复试通知。

四、录取工作

1.招生名额由学院按学术型硕士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三类名额分配至各学科点,分类录取,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招生名额,统考生以初试总分和复试总分的综合总成绩排名录取,推荐免试生以推荐时的复试成绩排名录取,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复试小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名额、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4.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非全日制考生为定向在职考生,入学后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等,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学校不安排住宿。

6.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信息公开

1.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相关招生录取信息。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各专业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大学生士兵计划和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2.各学院在确定本院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经审核和学院领导确认签名后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3.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各学院应在本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质疑,应及时答复和解释。研招办咨询电话:025-84395345 邮箱:yzb@njau.edu.cn

六、其他

1.具体网络远程复试要求及注意事项将另行发布考生须知。

2.复试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

3.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所有。

南京农业大学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