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2020年会计学院研究生复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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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坚持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测评方式方法,确保复试与录取的科学性。
第三条 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全面考查,重点突出。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型专业的考生突出强调科研潜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对专业学位的考生突出强调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五条 坚持客观评价原则。专业素质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使复试与录取工作既严肃认真,又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复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二)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复试分数线。
(三)审定复试与录取结果。
(四)其他需要审定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复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复试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各学科特点,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不少于5名专家和一名秘书在内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设组长一名。复试小组组长负责本组的复试工作,秘书负责记录和安排有关复试事宜。
(二)依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各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复试工作,确定复试结果。
(四)对因差额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五)制定复试小组工作规范。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情况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复试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测评意见。
各学院应于复试前五日将复试工作委员会、复试小组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以及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三章 复 试
第九条 复试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协调,相关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复试分数线的确定。根据教育部划定的研究生初试分数线,以及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考生初试成绩及各专业招生规模等情况,确定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第十一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学校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规模和差额复试比例,按初试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复试名单。
生源充足的一志愿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调剂专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200%。
第十二条 复试安排及内容
研究生复试工作将于5月20日启动,复试形式采取网络远程方式进行。复试内容包括专业水平测试、外语水平测试和综合情况考核。
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两门涵盖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初试未考政治科目的部分专业,还需在复试时测试政治理论。
第十三条 复试具体要求
(一)专业水平测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水平以及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测试内容以开放性、综合性能力型试题为主,考核专业基础知识的试题比例一般不应超过1/3,满分为100分。
专业水平测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55%。
(二)外语水平测试。主要考核外语能力,包括听力和口语,测试内容可采取考生英文自我介绍,师生英文互动问答等方式,满分为100分。
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25%。
(三)综合情况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全面了解考生整体情况,测试内容可采取考生自我介绍,师生互动问答等方式,必要时,可结合考生的背景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
综合情况考核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20%。
(四)同等学力加试或政治理论测试(初试科目为管理类联考考生)工作由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负责。
加试或测试均采取笔试形式,考核内容应为开放性、综合性能力型试题,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在远程监控环境下完成试题作答,并立即拍照上传答卷,未按时上传答卷视为无效。笔试试题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笔试结束后,考生须将答卷电子版提交复试学院。学校将对答卷进行查重检测,一经发现存在抄袭行为者,成绩作废,取消复试资格。
(五)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专业水平测试成绩×0.55+外语水平测试成绩×0.25+综合情况考核成绩×0.2。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破格与加分政策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原则上不进行破格复试。确需破格复试的专业,须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破格复试工作。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第四章 调 剂
第十五条 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线)。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六)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十六条 调剂遴选规则:
(一)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专业的国家线。
(二)报考专业与调入专业原则上应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三)报考专业为专业学位的考生不能调入学术型专业。
(四)报考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难度不能低于调入专业初试统考科目难度,外语语种应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五)在综合考虑调剂专业的学科特点、培养标准、考核要求以及考生专业水平和学术背景等因素基础上,根据初试成绩择优选择接受调剂申请。
第十七条 调剂具体流程:
(一)学校在网站发布通知,公布接受调剂的专业以及调剂要求。
(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完成调剂信息填报。
(三)学校对申请调剂考生进行审核,并在“调剂服务系统”向调剂考生发放复试通知。
(四)申请调剂考生在收到同意复试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服务系统”中点击确认同意复试。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复试录取依据考生的总成绩高低确定。
考生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30%。
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折成百分制)×70%+复试成绩×30%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结合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的顺序,根据复试总成绩依次拟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拟录取专业等信息,并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按程序规定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同时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推荐免试生按以下要求进行录取资格复审。
(一)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二)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及以上。
(三)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不及格现象。
(四)自取得推荐免试资格至资格复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确认推免生是否主动放弃录取资格。
未通过复审者,取消录取资格。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监督检查研究生的复试与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受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负责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纪律、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试全过程须录音录像,记录的数字文件送交研究生院存档备查,所有复试所涉及考试材料、监控录像、影音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一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安排专门人员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应届毕业生证明(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各类学籍学历认证报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核。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复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要认真填写《研究生复试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各学院复试工作委员会应对复试小组的工作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二十八条 在复试期间有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复试、录取等相应资格,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和思想政治鉴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思想政治鉴定不合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核查,并对考生的专业能力进行再次考核。对于不符合报考资格者或弄虚作假者,或考核不通过者将取消学籍,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复试期间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参加复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复试场所内保持安全距离等,如遇突发事件严格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