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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控制的理解:
从投资比例上看,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如: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进一步分为四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引申问题: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报表编制的前提是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先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注意:如果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通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
两个重要概念的理解:
①共同控制,是指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不是由某一投资方确定,应由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投资企业共同作出决定。
如,A企业、B企业分别对C企业投资50%,此时C企业成为A和B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C企业为A和B的合营企业;如果A企业占有55%的投资比例,这种情况下,C企业称为A企业的子公司,就不属于共同控制的情况。
又如,A企业和B企业分别对C公司投资30%,C公司其他40%的股权非常分散,这种情况下,C公司仍然是A企业和B企业的合营企业。
②重大影响
从投资比例上来看,通常情况下,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含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注意:如果A公司对B公司投资比例为50%,B公司其他50%的股权非常分散,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属于重大影响,不能认为是控制。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号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c.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d.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e.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当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时,则被投资方称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
另外,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要注意,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在确定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后,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权益法核算,但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